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对象部分)

发布者:单宝来发布时间:2015-04-16浏览次数:276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对象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重申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应遵守的纪律如下:

  一、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国家科技奖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二、评审对象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禁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

  (四)严禁向评审组织者、推荐方、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和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评审对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加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